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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宝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及宝轩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客户个人资料声明(下称「本声明」)

本声明为客户列出有关本公司及旗下酒店根据《 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第486章(下称「私隐条例」)的规定下收集、使用、保留、公开、转让、保障及查阅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措施。本公司或旗下酒店下称“我们”。

1. 客户必须不时向我们提供资料,以便向客户供应产品及/或服务。

2. 如客户未能提供该些资料,可能导致我们未能供应相关的产品及/或服务。

3. 客户同意凡由客户向我们提供有关任何客户或其他人之个人资料(下称「个人资料」)将可能被披露予或转让至以下的人士根据第四段引述之内容以作持有、使用、处理、保留或转让该些个人资料的用途:
  • 我们之任何代理人、承办商、信贷人、财务机构、服务供应商或专业顾问或任何向我们负有保密责任之其他人士;
  • 我们任何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或任何该些公司拥有直接权益的公司;及
  • 我们之任何实际或提议承让人或受让人。

4. 客户确认及同意客户向我们提供、并由我们保留之个人资料将用作下列的用途,以及不时由客户与我们同意或法律规定之其他用途:
  • 向客户供应任何产品及/或服务;
  • 分析、核查及/或检查客户之信贷状况、信贷记录及应缴款项;
  • 确保客户是持续有可靠的信贷偿还能力;
  • 应客户之要求处理任何付款指示、直接转账融资及/或信贷融资;
  • 计算客户应收或应付欠款的数目,及/或处理客户及其担保人的欠款及/或向客户及其担保人征收欠款;
  • 客户与我们之间的任何协议的拟订和执行;
  • 按任何法律规定进行之有关披露;及
  • 任何有关以上事项之用途。

5. 我们拟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包括客户姓名及联络资料)作新闻发布,优惠宣传,服务推广,产品推广及其他与酒店业相关信息之直接促销。没有取得客户同意或不反对前,我们不会使用该客户资料。我们需征求并取得客户的同意或不反对后方可使用该客户资料用作直接促销。如客户不希望我们将其个人资料用作宣传或推广产品或服务之用途,可随时取消订阅或用电邮直接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

6. 根据及依照私隐条例,客户有权:
  • 确查我们是否持有其任何个人资料;
  • 取览该些我们持有有关其本人之个人资料;
  • 要求我们更正任何错误之个人资料;及
  • 不时查阅我们有关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措施,以及得知我们所持有之个人资料类别。

7. 根据私隐条例,我们有权就处理任何取览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所有申请取览或更改有关之个人资料或索取个人资料政策及措施及类别之资料,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邮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干诺道中119-121号宝轩酒店四楼
致: 个人资料管理员

8. 本声明为英文版本译本,如此版本与英文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